新规: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新媒体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新媒体管理的意见
2023-09-30 我是老朱 老朱舆情
一、新媒体账号的管理
本规定所指的新媒体帐号包括:法院已开通运行的官方微博、微信、抖音、快手等;法院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进行了个人身份认证或明示了法院、法官等相关工作信息,或者能够被识别为法院工作人员所使用的个人博客、微博、微信、抖音、网络社区(百度贴吧、QQ空间、论坛/BBS等)、新兴视频网站等(以下简称个人新媒体)。
法院和干警以单位或干警职业身份公开注册开设新媒体账号的,应履行规范程序,向宣传处报备后,并经请示主要负责领导同意,进行规范认证后开通运营。
原则上法院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法院新媒体账号;对现已开通的多个账号,要进行清理整合;对于不能正常运营维护以及因账号密码遗失无法更新的新媒体僵尸帐号,各责任单位要协调相关部门予以关停注销。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法院新媒体,应当按照当地相关规定向主管部门逐级报备。
法院法院新媒体运营管理单位,要及时、准确掌握本单位及所属部门的新媒体开设运营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及时向上级法院及相关部门进行报备。
干警个人新媒体账号管理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审批备案、有效监督”原则,官方新媒体由各法院负责新闻宣传的职能部门进行日常管理运营,个人新媒体帐号由所在部门、政工部门、新闻宣传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履行相应的监督职责,个人所在部门承担首要管理监督职责。
法院对于离职人员此前开通的认证新媒体帐号或已停用的认证新媒体帐号应及时协调采取撤销身份认证、更改信息、声明作废等措施,避免产生误解。
干警个人开设认证新媒体帐号,应当填写《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开设认证新媒体帐号审批备案表》并报所在单位部门批准同意,并向政工部门、新闻宣传职能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报备。对于已开通个人认证新媒体帐号的,须补齐手续,更改、停用帐号时应再次备案。
法院新媒体运营管理单位,要适度关注、研究本单位干警、在职司法辅助人员个人新媒体开设运营情况。对立场偏颇、情绪过激、表达不当的个人新媒体,要及时提醒和帮助;对违反相关工作纪律要求的,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所属管理部门责任。
二、信息发布审核
法院通过当地政务信息网、政府网站、法院新媒体发布的原创文章,向各类媒体投送的稿件,均需进行信息发布审核;按照先审后发要求,严格执行规范的发布流程。
信息发布审核需由专人负责,不得由1人同时承担信息编辑、审核、发布工作;按照“谁报送,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审核层级应依据所发布信息的重要程度进行调整。
要严格执行各项保密规定和纪律,严防泄露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和涉案商业秘密的保护。
要使用规范表述用语,不得出现错误表述、敏感用语等。
发布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等重要信息,应当多人审看,专人把关,反复重点核校,确保内容准确、表述规范。
发布涉及重大、敏感案(事)件或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信息,要严格审批程序,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权威。
发布政策法规解答、释法明理提示、群众办事指引和生活服务类信息,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规范发布。
三、法院新媒体发布内容管理
按照相关规定,已开通的新媒体要保证至少14天更新一次的频率。
法院新媒体不得直接转发未经国内权威部门或新闻媒体证实的网站信息,不得参与商业性、营利性活动,不得发布商业推广类信息,不得擅自发布或转发公益性、慈善类筹款信息,不得过多发布与法院审判工作无关的信息,具体规定是:
(一) 不得发表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得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二) 不得直接或间接泄露国家秘密或审判工作秘密,不得披露未公开发表的讲话、信息和文件资料;
(三) 不得擅自对正在调查审理中的案件和各类矛盾纠纷及相关当事人发表评论意见,不得发表有损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言论;
(四) 不得发布违反法律规定、违背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有损法院法官形象的信息;
(五) 不得附和、转发、分享、点赞不当言论,不得关注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不符的新媒体帐号或与之加为好友;
(六) 不得公开批评、指责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生效裁判;
(七) 不得公开批评法院工作事务;
(八) 不得从事或参与盈利活动;
(九) 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干警和在职司法辅助人员未经本单位同意、不以真实职业身份开设的个人新媒体账号,不得公开职业身份,未经批准不得发布或评论本院或其他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信息,不得发布转载不当言论,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以及其它损害法院队伍形象的内容。
法院新媒体要定期开展自查、检查,对发布信息内容不当、存在表述错误、违反宣传工作纪律等问题,一经发现立即整改。
四、法院新媒体的管理
法院官方新媒体信息发布工作实行扎口管理,由承担着新闻宣传职能部门统一负责。信息发布实行分层审核制度。
宣传职能部门负责对拟发布的信息进行全方位审核,审核时应重点审核信息来源是否符合要求、有无涉密敏感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否涉及其他单位或个人隐私、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发布时机是否适宜等。涉及部门条线的信息在内容上应征求对应条线部门意见。涉及院重大活动重要案事件信息要由分管院领导审核把关。个人新媒体发布信息时,对于存在舆情风险和把握不准的内容,应事先报所在单位新闻宣传职能部门把关。
实行常态化发布制度。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正确引导”的要求,实行工作日常态化发布法院的重点工作、重要活动和典型案例等,并及时增添删减相关栏目,坚决避免出现“僵尸账号”。
干警个人新媒体应当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等相关规定,不得利用网络支付、红包、转账等功能变相进行交易。
要建立健全的法院新媒体值守制度,各法院新媒体应有专门人员负责运营管理工作,明确岗位分工、工作责任;不得外包给商业网站或公司;不得单纯由司法辅助人员或聘用人员负责法院新媒体运营;禁止工作人员利用法院新媒体发布不当个人观点、个人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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